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 闽教人〔2014〕2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职务聘任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教师职务”)聘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受聘在高、中、初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履职要求 中小学教师应按所聘教师职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一)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爱岗敬业,具有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锤炼专业能力,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测试与评价。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任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完成学校安排的企业实践任务。 (二)专业要求 1.正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均达85%以上。 (2)参加教科研工作,指导、承担教研、教改任务,聘期内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3)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在设区市及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听课15节及以上并做出教学情况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4)承担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聘期内指导2名及以上教师,所指导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等方面取得进步。 (5)参加帮扶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参加“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特教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6)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优秀,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 (3)参加教科研工作,指导、承担教研、教改任务,聘期内撰写1篇及以上教育教学论文并收录在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4)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听本学科教师课10节及以上并做出教学情况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5)承担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聘期内指导1名及以上教师,所指导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6)参加帮扶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参加“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特教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3.中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良好,每学年学生满意率达80%以上。 (3)认真钻研教学工作,每学年开设公开课,接受高水平教师指导点评,提升教学能力。 (4)参与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总结,每学年撰写1篇及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教学总结文章。 (5)参加帮扶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指导培养初级教师工作。(特教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6)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4.初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担任1年及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满意率达75%以上。 (3)认真钻研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开设公开课,接受高水平教师指导点评,提升教学能力。 (4)参与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每学年撰写1篇及以上教学总结文章。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聘任考核 1.学校应对教师受聘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聘任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教师职务聘期一般为3-5年,聘期考核应与年度绩效考核相衔接,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教师聘期内的师德表现、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 2.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纪检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聘任考核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工作。 3.学校应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教师聘任考核工作。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1.中小学教师职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优秀,在续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考核合格,作为续聘、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不作为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是否续聘视具体情况确定;聘期考核不合格,予以待聘培训、低聘、调整至非教师岗位,直至解聘。 3.教师职务聘任考核要注重教师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考核。教师出现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聘期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加强对教师聘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本校教师队伍情况,制订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确定高、中、初级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要健全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兑现考核结果,确保聘任考核客观公正,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校教师职务聘后管理实施细则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1.在聘期内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是否进行聘期考核,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教研、教师进修、电化教育和校外教育等机构教师职务聘后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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