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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第一中学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09日】 【来源:】 【字体:: 】 【阅读:次】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效能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效能作风建设是指学校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处室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四条  成立莆田一中效能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辉森     常务副组长:郑高翔

副 组 长:陈丽华   陈国文   邹荔生    龚荔群

成    员:林海君   徐志华   陈建春    张胜勇    蔡晶晶    

傅俊翔   郑梓华   吴天然    陈志斌    陈金海

  第五条 莆田一中效能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

(二)拟订学校效能作风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办理效能投诉;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学校效能作风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
    (1)学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学校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2)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3)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5)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6)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首问负责制
    (1)其它单位和个人到校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3)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4)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5)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确保1—3天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6)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服务承诺制
   (1)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学校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2)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学校的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校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4)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5)每半年要对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6)建立健全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7)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办文办事限时制
    (1) 学校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处室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2) 凡是上级和相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3)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4)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AB岗制
    (1) 学校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2)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在会议上予以公布。
    (3)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10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4)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5)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学校领导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6)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7)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8)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开透明制度
    (1)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全面、翔实;公开过程及时、规范;公开的结果真实、可信。
    (2) 对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认真实行校务公开,而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调离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推行校务公开制度要追究其责任。
    (3) 要发挥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定期对我校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科学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及时整改。
    (4) 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及投诉电话(2631928),广泛征求教职工和社会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5)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学校各处室安排专人对每月公开的内容存档。

第十四条  莆田一中行政后勤考勤管理制度

1、夏令、冬令上下班时间以办公室通知的时间为准。

2、实行上下班考勤打卡,时间以考勤机时钟为准。 

3、在超出上下午上班规定时间15分钟内,视为迟到,超出15分钟的视为旷工。未到下班时间无故提前15分钟以内离开岗位的算早退,提前超过15分钟离开岗位的算旷工。

4、行政领导和后勤人员都应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外出,应向有关领导请假(包括因公外出)。

    5、迟到、早退累计3次算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发绩效工资30元。

    6、行政领导和后勤人员出勤情况将纳入当年度年度考核。

7、无故旷工达半个月以上或学校规定的所有活动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参加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病假达四个月、事假达二个月以上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8、办公室负责每周公示一次考勤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扣发情况。

第十五条  莆田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若干规定

一、请假类别及时间:

原则上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确须请假的,一般每学期不超过5天;因公请假的,根据公事情况确定请假时间。
    2、婚假:法定婚龄结婚假3天,晚婚婚假15天(含节假日)。
    3、产假:法定婚育产假90天,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180天。
    4、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规定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5、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请病假。
    二、批假权限:
    1、校长、书记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市教育局局长、分管副市长及宣传部长审批后,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2、副校级和学校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副校级一次性请假15天以上的,应提前3天(病假及时办理)提出,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校长同意;请假到期后,应于2天内向学校销假;需续假的,应向学校说明原因,方可续假。
    3、教职工请假:所有请假均应由教研组长、教务处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以便安排接替工作。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及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由校长审批;一次性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应提前一周(病假及时办理)提出,提供相关证明,经校长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请假到期后,应于2天内向学校和市教育局销假;需续假的,应向学校和市教育局说明原因,方可续假。请产假的女教职工必须在预产期的前一周办理好市教育局的审批手续,然后先向学校请假三个月,三个月后在上交相关证明后,方可再请假三个月,产假结束后,应提前两天到市教育局和学校销假。

4、请假3天以内的,原则上由本人找代课教师;3天及以上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代课教师。

5、凡涉及旅差费、会务费等报销的请假均须校长审批。

三、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均应及时填写三联单假条,一联由办公室存查,一联交教务处(非教学人员交分管科室),一联(培训学习联)交教研室 。
     2、凡需请假者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按批假权限经过批准,并且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3、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校,按批假权限向教务处、办公室及市教育局销假后,恢复工作或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4、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届满前按批假权限申请续假。
     5、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人的有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已批准的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
     四、假期待遇:
    凡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的,请假期间的待遇按教代会通过的《莆田第一中学(含妈祖城校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处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教职工违犯本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1)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的)按旷工论处,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享受病假、产假、事假等待遇,但又在外从事其它劳动获取报酬的,经劝告不改者。
     2、请假逾期不返擅自延假超过2天的,由学校催促并扣发绩效工资;逾期不返超过5天,造成影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六、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工作实际设定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各处室和教职工进行绩效考评,做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绩效管理应当实行标准化,对绩效管理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过程监控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按照《莆田第一中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文件规定,结合教师互评、教师自评、家长评议、学生评议、领导小组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六大方面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优良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处室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督查。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予以立项,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无正当理由的,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聘请学校效能作风建设监督员,及时收集、反映社会群众对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效能作风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处室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 效能投诉

  第二十六条 社会群众和其他组织对学校教职工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向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投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处室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各处室对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社会群众和其他组织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处室应当组织整改;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处室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要对投诉人予以保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第六章  效能问责
    第三十一条  成立莆田一中效能作风建设违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辉森    郑高翔

副组长:陈丽华    陈国文   邹荔生   龚荔群  

成  员:林海君    徐志华   陈建春   张胜勇

             傅俊翔    郑梓华   吴天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违规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若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学校工作效能、耽误学校工作,由学校效能作风建设违规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1、教师上课、监考、晚督修、高三看班等无故迟到、早退。

2、升旗仪式、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其他集会活动无故迟到、早退。

     3、行政后勤人员上班迟到、早退。

4、不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

5、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6、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7、无故脱岗、串岗。

8、其他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满勤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教师上课、监考、晚督修等无故缺席。

2、升旗仪式、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其他集会活动无故缺席。

3、未经学校批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强行外出。

4、行政后勤人员无故缺勤。

5、在办公室、教研组和年段办公室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

6、使用办公设备娱乐(玩游戏、看影视片或小说等)、聊天、进行股票、基金、彩票交易和信息查询。

第三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除全年满勤奖,直至扣发绩效工资(在编人员)或工资(临时工),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1、在省、市效能办暗访中被发现违规情况的当事人。

2、在工作中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主要当事者、违法乱纪者及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内容由莆田一中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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