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效能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效能作风建设是指学校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处室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四条 成立莆田一中效能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辉森 常务副组长:郑高翔 副 组 长:陈丽华 陈国文 邹荔生 龚荔群 成 员:林海君 徐志华 陈建春 张胜勇 蔡晶晶 傅俊翔 郑梓华 吴天然 陈志斌 陈金海 第五条 莆田一中效能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 (二)拟订学校效能作风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办理效能投诉;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学校效能作风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莆田一中行政后勤考勤管理制度 1、夏令、冬令上下班时间以办公室通知的时间为准。 2、实行上下班考勤打卡,时间以考勤机时钟为准。 3、在超出上下午上班规定时间15分钟内,视为迟到,超出15分钟的视为旷工。未到下班时间无故提前15分钟以内离开岗位的算早退,提前超过15分钟离开岗位的算旷工。 4、行政领导和后勤人员都应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外出,应向有关领导请假(包括因公外出)。 5、迟到、早退累计3次算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发绩效工资30元。 6、行政领导和后勤人员出勤情况将纳入当年度年度考核。 7、无故旷工达半个月以上或学校规定的所有活动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参加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病假达四个月、事假达二个月以上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8、办公室负责每周公示一次考勤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扣发情况。 第十五条 莆田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若干规定 一、请假类别及时间: 原则上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确须请假的,一般每学期不超过5天;因公请假的,根据公事情况确定请假时间。 4、请假3天以内的,原则上由本人找代课教师;3天及以上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代课教师。 5、凡涉及旅差费、会务费等报销的请假均须校长审批。 三、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均应及时填写三联单假条,一联由办公室存查,一联交教务处(非教学人员交分管科室),一联(培训学习联)交教研室 。 五、教职工违犯本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工作实际设定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各处室和教职工进行绩效考评,做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绩效管理应当实行标准化,对绩效管理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过程监控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按照《莆田第一中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文件规定,结合教师互评、教师自评、家长评议、学生评议、领导小组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六大方面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优良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处室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督查。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予以立项,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无正当理由的,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聘请学校效能作风建设监督员,及时收集、反映社会群众对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效能作风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处室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 效能投诉 第二十六条 社会群众和其他组织对学校教职工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向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投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处室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各处室对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社会群众和其他组织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处室应当组织整改;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处室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工作机构要对投诉人予以保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第六章 效能问责 组 长:蔡辉森 郑高翔 副组长:陈丽华 陈国文 邹荔生 龚荔群 成 员:林海君 徐志华 陈建春 张胜勇 傅俊翔 郑梓华 吴天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效能作风建设违规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若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学校工作效能、耽误学校工作,由学校效能作风建设违规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1、教师上课、监考、晚督修、高三看班等无故迟到、早退。 2、升旗仪式、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其他集会活动无故迟到、早退。 3、行政后勤人员上班迟到、早退。 4、不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 5、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6、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7、无故脱岗、串岗。 8、其他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满勤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教师上课、监考、晚督修等无故缺席。 2、升旗仪式、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其他集会活动无故缺席。 3、未经学校批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强行外出。 4、行政后勤人员无故缺勤。 5、在办公室、教研组和年段办公室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 6、使用办公设备娱乐(玩游戏、看影视片或小说等)、聊天、进行股票、基金、彩票交易和信息查询。 第三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除全年满勤奖,直至扣发绩效工资(在编人员)或工资(临时工),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1、在省、市效能办暗访中被发现违规情况的当事人。 2、在工作中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主要当事者、违法乱纪者及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内容由莆田一中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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