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随机抽取法试行范本 (纸质投标)
招标项目名称:莆田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扩建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编号: NCJZ莆招字【2017】001号 招 标 人: 莆田第一中学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17年 2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评标细则 (六) 授予合同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 参加开标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鉴于莆田第一中学作为拟建莆田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扩建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项目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4.1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莆政综〔2013〕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莆田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莆招投标办〔2013〕2号)等文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4.5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造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5.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5.2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5.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5.4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6.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7.现场踏勘 7.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和施工条件。 8.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投标有效期 9.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9.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莆田第一中学网上。 10.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1.招标人将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提出资格后审申请。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12.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13.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14.招标文件 14.1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招标文件的澄清 1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时间前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在莆田第一中学网上公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招标文件的修改 16.1招标人在莆田第一中学网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网上的招标文件为准。 16.2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可不署名方式登入莆田第一中学向招标人提出。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16.3所有招标答疑内容于截标前在莆田第一中学网上公布。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在截标1日前在莆田第一中学网上公布。 17.工程监理费用 17.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闽价服[2013]260号文件执行。 17.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 17.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的基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关规定及其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以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7.2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 17.3本工程因工期延期及其他变化不计费用。 18.投标工期及质量 18.1本工程招标人要求施工监理总工期为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力填报工期。 18.2本招标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以上。若因监理方原因导致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 合格 标准以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9.投标保证金 19.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及以上,以现金形式开标会当场交纳。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接受(或退回)其投标文件。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会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退还。 19.2投标人(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5)中标人弄虚作假违法中标,被认定中标无效的。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20.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文件、投标申请资料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组成。 2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2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1.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23.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23.1投标函; 23.2投标函附录; 2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5承诺书。 25.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 26.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6.3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6.4 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6.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7 投标文件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投标文件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投标文件包封密封情况不作为是否废标的条件。 27.1 投标文件份数 27.1.1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7.2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8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五)开标、评标及定标 29.开标 29.1开标会时间和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29.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9.3资格审查小组 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29.4开标程序: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查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投标人的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的;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 4)投标人不属于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名录库内的企业; (4)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人超过10家的,随机抽取7家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若投标人少于10家(含10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采取二轮抽取法,第一轮由投标人以签到先后依次抽取顺序号。第二轮由工作人员放入与合格投标人等额的签球,其中包含有7个入围标志的签球,抽中的即为入围单位(截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现场签到的投标人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核对。若投标人有现场签到,但未提交投标文件的,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不能进入后继程序)。 (5) 当众展示公开抽取工具,经监督人员和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后,工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箱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6) 主持人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7) 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宣读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以上各步骤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30.评标 30.1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投标文件,确定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30.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30.2.1投标人的投标承诺函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编制、填写内容的; 30.2.2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0.2.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0.2.4投标函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0.2.5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具体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其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 30.2.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0.2.7投标人非莆田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名录库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企业。 31.确定中标人 31.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采取二轮抽取法,第一轮由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以签到先后依次抽取顺序号。第二轮工作人员放入与合格投标人等额的签球,其中包含有唯一中标标志的签球,投标人按第一轮顺序抽球,抽中有标志签球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单位。 31.2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存档。 31.3 经过审查,若合格投标人不超过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1.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②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的; ③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己承接莆田市辖区内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且任务尚未完成的监理项目超过3个的。(项目是否完成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未能验收,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④投标人或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存在《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55号)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的。
32.中标通知和中标公示 32.1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32.2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包括注册编号),在莆田第一中学网公示。
33.附则 在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经理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向资格审查小组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资格审查小组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7、评标标准 34.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投标人只有在各方面满足全部必要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2)时,方可定为中标人。 35.招标人可临时根据拟实施项目的需求,推荐3家以下国内有实力的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名录库. 36.评标结果公示后签订监理合同前,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配备人员相关资料给招标人。 37.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授予合同 38 合同签订和备案 38.1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历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8.2 中标人如不按本文件上述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随机抽取中标人,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通过的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除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8.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38.4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9.投诉处理 39.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9.2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39.2.1超过公示期投诉的; 39.2.2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39.2.3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企业派出的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人的; 39.2.4没有参与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 39.2.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附件1: 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
附件2: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
备注:附件1和附件2相关材料说明: = 1 \* GB3 ①、相关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 ②、申请人应当对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④、专业以岗位或资格证书注明的为准。 ⑤、上述证书、证件以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 ⑥、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填写《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评审标准》中人员的具体信息。
40.履约担保 40.1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为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4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收到返回履约保证金申请函后7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40.3投标人没有完成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1.监理费支付方式如下: 4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1)本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实行监理费用包干,延期及其他服务费用不予增加。 2)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监理酬金的50%*80%=40%。 3)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90%监理酬金。 4)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后10日内付清剩余工程监理酬金。 42.开标后经查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名录库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扣分8分处理: 42.1企业登记在莆田市建设工程名录库中的在册有效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备标准的; 42.2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己承接莆田市辖区内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且任务尚未完成的监理项目超过3个的(项目是否完成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未能验收,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章 合同条款1、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图纸要求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亦包含试验检测等监理)、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施工前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协调理顺委托人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2)勘察、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建设文件。 (3)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现行监理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投标所承诺的总监及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全部到位,若非出现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服务中心备案,所变更的资格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但总监每变更一次,监理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变更一次,监理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监理员每变更一次,监理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若监理人未经批准将总监更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监理费,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而委托人造成的其它损失,概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按规定时间提交,各4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5)本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实行监理费用包干,延期及其他服务费用不予增加。 6)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监理酬金的50%*80%=40%。 7)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90%监理酬金。 8)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后10日内付清剩余工程监理酬金。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现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处罚,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否则监理人应无偿再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至再次验收合格,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3若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委托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具有相应资质以上的人员,并由监理人负责更换人员的重新备案工作,若监理人未能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后15日历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甚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不再有任何异议。 9.4监理人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监理人必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项目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若委托人抽查时,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超过5人次(包括5人次)或总监在岗时间一个月内少于20天,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乃至终止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9.5监理人应为其在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办理生命保险,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安全负完全责任。 9.6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费时必须提供经委托人同意的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拨付监理费,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9.7监理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后3天内人员未及时进场的,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中以每天5000元扣除。 9.8若发现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等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工程不合格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按造成损失金额20%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一. 工程说明 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全部内容等 (一) 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
二.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一) 本招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图纸要求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基坑监测、垂直度监测、桩基试验检测等监理)。 (二) 监理的内容至少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人参加;4、按监理大纲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6、在工程结算书上签署意见。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1. 本工程的监理人在监理中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福建省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监理、施工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文件规定。 2.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代表人的同意。 三、 监理要求 (一)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 (二) 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现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并有承担过同类、同等或以上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人员担任,人选必须是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投标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各个岗位应专人担任,不得兼职。 2. 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3. 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4. 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5. 派驻现场的监理组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 6.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 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本标书中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进行报价,否则当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包含加班费、资金补贴、劳保费、安全医疗费、旅差费、检测设置费、管理费、办公场所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 (封面格式)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随机抽取法)
投 标 文 件 ( 本)
“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承诺书 (六)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资料
(一)投 标 函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监理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监理酬金愿以 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施工图纸、监理合同、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承担上述工程施工监理。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 作为作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的基建专户。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9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单 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姓名)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投 标 函 附 录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申请人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工程项目全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不必填报本授权委托书
(五)承诺书 (招标人全称) 1、我公司企业资质为 级,目前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 2、我公司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我公司在此承诺,公司现有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4、我公司拟用于本招标监理工程的机械设备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 5、我司现承诺承担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姓名) ,我司经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信息库登记的在册有效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备标准。 6、我公司近一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我公司近一年内(即递交投标申请书当日与上年度同月同日)没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 (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或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监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3)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 (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5)因拖欠监理职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8、我单位己承接莆田市辖区内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且任务尚未完成的监理项目少于3个。(本条款适用于非莆田市注册的投标人,莆田市注册的投标人不受此条款限制,项目是否完成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未能验收,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9、我公司所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中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 10、我方承诺,若有违反《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莆政综〔2013〕55号)、《莆田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莆招投标办〔2013〕2号)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扣分处理。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接受招标人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投标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年 月 日 (六)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资料
此项无格式,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投标单位认为没有的,可略去)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另册提供)第六章 参加开标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上述格式用于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使用。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人参加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不必提供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申请人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工程项目全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注:1、上述格式用于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使用。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不必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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