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转学、休学的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 新教基(2010)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内高班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0]8号)精神,结合内高班管理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内高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无故中途转学。 第二条 内高班新生入在校后的一个月内,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者,须转回生源地就读。 第三条 内高班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转回生源地学校同年级就读: 1、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 2、预科阶段因不能适应当地学习和生活环境并要求回疆的。 3、预科结业后,经考核未达到要求者。 4、因病经医院确认不宜在内地学习者。 第四条 内高班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转回生源地学校低一年级就读: 1、 思想品质差、学习态度不端正。 2、有违反民族团结的言行,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触犯刑法者。 3、被发现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更改民族成份、更改户口性质,用他人户口报考)。 4、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第五条 学生因病自己要求回疆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专项体检,并由体检医院提出书面诊断意见,再经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学办)组织医学专家确认后做出最终决定意见,并正式通知学校。 第六条 自高中一年级起学生因个人原因放弃内高班学习的,家长须一次性缴纳学生在内高班学习期间的国家培养经费,包括办班城市投入的经常性费用(按办班城市投入标准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入的学生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按每学年2300元计),以上费用全部交至办班学校。培养经费按实际在校月数计算,满15天不满1个月的按满月计算。学校收到培养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内高班在校学生未经允许无故放弃在内高班学习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内高班学籍,办班学校和自治区内学办概不出具任何相关证明和学生档案材料,并将违纪学生的违纪情况如实记入本人档案,由办班学校将档案转交自治区内学办留存。已回生源地或在疆内其它地区就读的学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将通知相关部门和学校,不允许其当年在生源地或就读地参加高考,若违反本规定,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就读学校的责任。 第八条 凡被办班学校做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转回生源地就读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生就读学校须对学生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管理,每学期需将学生的综合表现如实报自治区内学办,由自治区内学办转入自治区招办一并进行学生高考档案。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须休学治疗的,可休学一次。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须由家长接回治疗并申请休学,治疗期间的费用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外,其余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 学生暑期返乡探亲期间患病的,经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学治疗的,由学生及家长向所在办班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附医院的相应诊断证明材料,由办班学校视具体病情提出休学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内学办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最长期限为一学年。休学期满,由家长向自治区内学办提出复学申请,由自治区内学办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并将诊断结果材料发至学校,经学校同意后,学生方可返校学习;经医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内地就读的,可转回生源地就读。 第十二条 凡需要转回生源地就读或休学的,由学生及家长抽所在办班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当地有关部门和教育局的证明,由学校研究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自治区内学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回生源地就读或休学。转回生源地就读的学生在办班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由自治区内学办统一出具相应转学证明,由学生家长自行在生源地联系就读学校。 第十三条 凡因各种原因需转回生源地就读或休学治疗及复学返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负责接送,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家长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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