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四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保管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5、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还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并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6、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 7、剧毒药品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8、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字黑底及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六条 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实重,不得估量。 第七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九条 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领取。 第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薄。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安全,各实验室要制定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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