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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反映情况制度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来源:】 【字体:: 】 【阅读:次】 【关闭

党员反映情况制度

 

     一、为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党员反映情况渠道,保证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畅通、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
     二、党员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的权利,向党的各级组织反映情况,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党员反映情况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一般应逐级反映。
     四、党员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于反映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于夸大和歪曲事实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提倡党员反映情况署真实姓名。
     五、党组织要逐步拓宽党员反映情况的渠道,可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网上信箱、开设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方便党员反映意见。
     六、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署真实姓名反映情况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结的也需说明情况。因推诿、扯皮造成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七、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建议权、倡议权、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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