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中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保证全校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校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1.讨论决定全校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讨论通过年度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计划,重大的科研思路调整。 6.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行政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起草后可先送有关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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