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中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为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使党员了解党内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党内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情况通报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党内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委委员会,党内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三、党内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委委员会议决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的奖励和惩诫,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二)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涉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三)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党委委员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党员进行通报;党委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四)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四、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党委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 五、通报情况处理 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党员反馈的意见,以便于党委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委建设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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